上海二中院法官詳析家帝豪系列案 為何認定為傳銷
家帝豪系列傳銷案涉及一家被告單位——上海家帝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95名被告人。被告人中有11人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另外84人系在家帝豪公司組織、領導的傳銷犯罪活動中起關鍵作用,發展人數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代理商。就此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何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家帝豪公司、曹建華及其辯護人在二審庭審中一直堅稱家帝豪公司開展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何斌說,所謂“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是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法院審理查明,家帝豪公司從事的系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而非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相關證據證實,家帝豪公司要求參加者在支付相關費用后方可取得代理商資格,各代理商之間按照加盟的先后順序形成了上下線關系,家帝豪公司則根據下線發展每一名代理商來確定上線的返利金額,并主要通過一級代理商代為發放返利,返利金額也相對固定。這種以發展人員數量獲得固定回報的返利模式與單純以商品銷售業績為依據的不確定返利模式具有本質區別,且家帝豪公司并不以推銷商品為主要目的,不可能按銷售業績計算報酬,因此家帝豪公司實施的傳銷活動不屬于“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2012年初,家帝豪公司發布公告稱已經完成招商任務,允許代理商退出,這是否影響其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對此,何斌認為,家帝豪公司在2012年初確實發布公告稱已經完成招商任務,代理商也可以退出。但之后,家帝豪公司又以發展“聯盟商戶(聯盟商家)”等名義,讓代理商繼續發展他人加盟,只是后來由于司法機關及時發現并予以制止,才使家帝豪公司繼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沒有得逞。即使家帝豪公司宣稱已經停止招募代理商和允許代理商退出等,也不能改變其已經通過不斷發展代理商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的事實。所以,不能以家帝豪公司宣稱終止招募代理商,允許代理商退出等為由否定其行為的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性質。
法院作出判決的被告人中既有在家帝豪公司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人,又有參與傳銷活動的其他代理商,為何將他們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
何斌說,在家帝豪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市場部經理、財務總監、結算部主管等職務的曹建華、楊文斌、項萍等11人分別作為家帝豪公司傳銷活動的發起者、操縱者、管理者,分別承擔了決策、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對他們應當分別以家帝豪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其余法院判決的84名代理商發展傳銷人員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他們屬于對家帝豪公司傳銷活動的實施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依法也應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看點■
這樣的“消費養老”是否利國利民
從法院一開始審理家帝豪系列傳銷案以來,曹建華等被告人就以“消費養老”這個概念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也有少數參與家帝豪公司犯罪活動的人員提出“消費養老、利國利民”的口號,為曹建華等犯罪分子鳴冤叫屈。
對此,上海二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何斌進行了詳細的剖析。
何斌說,家帝豪公司推出的“消費養老”項目,就是讓消費者每年購買一定數量的保健產品,并許諾在較長一段時間以后消費者可以獲得豐厚回報。但是從案發后的審計報告看,就家帝豪公司自身經營規模、經營狀況、經濟實力等方面而言,這種許諾是無法兌現的。
據介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曾接受家帝豪公司委托對“消費養老”模式進行研討,他們得出的結論是:該“消費養老”計劃具有給付能力不足等風險,一旦出現難以償付的風險,就有可能與非法集資行為相聯系而給公司帶來較大的法律及政策風險。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與家帝豪公司就代理商參加“消費養老”所得的養老金簽訂過一份保單,但后因家帝豪公司對外宣傳與事實不符,泰康公司撤銷了保單。但是,家帝豪公司沒有將“消費養老”模式中存在給付能力不足、向保險公司投保被退保等社會公眾最為關心、最為核心的實情告知社會公眾。
何斌說,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消費養老”項目本身有很大的欺騙性和風險性,但這個項目本身不是傳銷活動,檢察機關也沒有將該“消費養老”項目指控為傳銷犯罪活動,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家帝豪公司收取傳銷資金共計12億余元中并不包括家帝豪公司就“消費養老”項目收取的資金。現在曹建華等人將被法院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犯罪行為與“消費養老”項目混為一談,實際上是在混淆視聽。“消費養老”只是曹建華等人掩蓋其傳銷犯罪活動的一個噱頭,是用來擴大宣傳,吸引更多人參加傳銷活動,從而非法獲取巨額利益的一種工具。這個噱頭及其掩蓋之下的傳銷犯罪活動不可能是“利國利民”的。
另外,從家帝豪公司收取資金后的走向看,大多用于曹建華等高管的個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其中,4000余萬元被轉入曹建華夫妻個人的證券賬戶、4000余萬元被曹建華用于個人購房、700余萬元被曹妻在案發后轉入朋友賬戶,市場部經理項萍獲取分成2400余萬元、市場部副經理方伯年獲取700余萬元,眾多代理商也獲取了從數萬到百余萬元的返利。截至本案案發之時,家帝豪公司和曹建華等人賬戶內僅剩2.8億余元,已呈資金鏈斷裂之勢,一旦家帝豪公司眾多底層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運營將難以為繼。顯然,家帝豪公司實施了騙取財物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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