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查處蔣某違法傳銷案 當事人采用廣東潤和實業有限公司獎勵制度發展會員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工商局對從事傳銷的當事人蔣維敏作出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33571.38元,對其罰款11萬元。
今年4月8日,該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長春市寬城區一居民樓內有人介紹他人參與傳銷。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初步核查,發現該場所由當事人蔣維敏經營,主要從事廣東潤和實業有限公司家庭連鎖超市產品的推廣,發展人員成為會員,經營模式符合傳銷特征,涉嫌傳銷。
執法人員進一步查明,蔣維敏自2014年12月以來,利用租住的房屋和互聯網QT語音平臺,以經營超市為掩護,采用廣東潤和實業有限公司的獎勵制度,通過產品推廣、制度講解等方式,介紹發展潤和會員。會員之間通過排網形成上下線的網絡關系,實行團隊計酬的方式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發,當事人共介紹發展會員22人,違法所得3萬余元。
長春市工商局認為,傳銷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介紹發展人數達22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已構成傳銷行為,且情節嚴重。該局依據上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從重處理。
今年4月8日,該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長春市寬城區一居民樓內有人介紹他人參與傳銷。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初步核查,發現該場所由當事人蔣維敏經營,主要從事廣東潤和實業有限公司家庭連鎖超市產品的推廣,發展人員成為會員,經營模式符合傳銷特征,涉嫌傳銷。
執法人員進一步查明,蔣維敏自2014年12月以來,利用租住的房屋和互聯網QT語音平臺,以經營超市為掩護,采用廣東潤和實業有限公司的獎勵制度,通過產品推廣、制度講解等方式,介紹發展潤和會員。會員之間通過排網形成上下線的網絡關系,實行團隊計酬的方式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發,當事人共介紹發展會員22人,違法所得3萬余元。
長春市工商局認為,傳銷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介紹發展人數達22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已構成傳銷行為,且情節嚴重。該局依據上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從重處理。
- 傳銷案,潤和實業
- 文章鏈接:http://www.redlee.cn/news/html/14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