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恒潤生態發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被昌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近日,社交財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趙猛、趙維昕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該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趙猛、趙維昕因與被上訴人劉代兵、一審被告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昌圖縣人民法院(2019)遼1224民初36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昌圖縣公安局2017年10月9日作出了《鐵公昌(經)立字第【2017】885號》立案決定書,該立案決定書決定對遼寧恒潤生態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立案偵查。本案所涉借款事實與前述立案決定書所涉事實是否有牽連一審法院未予查清,如有牽連可能涉嫌犯罪,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依據公安機關偵查結論作出裁判。
據天眼查顯示,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6日,實繳資本為978萬元,趙維昕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占股89.98%。經營范圍是:“農業科技領域的技術研發、推廣、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服務;農業信息咨詢服務;瓜果、蔬菜、花卉、農作物種植及銷售;農業機械、農機具制造、銷售、技術服務;化肥生產、銷售;水產養殖、銷售;園林綠化設計、施工服務;盆景培育、銷售;農副產品加工、銷售;預包裝食品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此外,該企業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今年7月3日,該公司被鐵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
社交財經還注意到,2019年8月30日,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對昌圖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昌國土資罰字(2018)06號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被執行人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于2015年9月22日在位于征收60488平方米國有土地上開工建設辦公綜合樓和廠房,已完成主體框架建設(三層樓房框架),廠房建筑基礎已完成,廠區四周已建成鐵柵欄圍墻,廠區地面未固化。經本局測繪隊實地勘測,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占地面積有51017平方米,建筑房屋兩棟框架未竣工。其中三層辦公樓基地面積1606平方米;三層樓廠房基底面積106平方米,未固化土地面積49305平方米。其占地施工建設未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昌圖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51017平方米。沒收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占用51017平方米土地上的三層辦公樓(框架結構基地面積1606平方米);三層樓廠房(框架結構基地面積106平方米)及鐵柵欄。二、對遼寧恒潤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占用51017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
本院認為,昌圖縣自然資源局對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國土資罰字(2018)06號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昌圖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昌國土資罰字(2018)06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該決定第一項內容由昌圖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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