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脈公司特大網絡傳銷案 上海地區負責人發展1000余人被公訴
8月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傳銷案件,該傳銷組織以種植檀香樹、推銷檀香種子、發行檀香幣為名, 2017年1月,被告人馬某龍注冊成為國脈平臺會員,并成為該傳銷組織在上海地區的負責人。
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閆某、趙某某(已判決)二人商議搞檀香種植項目(以下簡稱檀香項目),安德魯·詹為其搭建了名為“國脈控股”的網絡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該平臺以“檀香項目”的三個融資階段(第一階段:種子計劃;第二階段:上市計劃;第三階段:發行檀香幣)為制度基礎搭建而成,要求新會員必須經推薦人推薦,并購買相應套餐(A、5000元,B、10000元,C、50000元,D、100000,特別套餐1000元等)才能進行注冊并成為會員;宣稱會員投資45周可得到1.5倍至2倍的收益;個人分享獎勵分別為4%、5%、6%、8%、10%;團隊根據總業績的不同得到不同比例的獎勵;并相繼推出公司上市計劃(即投資檀香種子,可以兌換儲值積分,儲值積分購買股權)、發行檀香幣計劃(即儲值積分購買檀香幣)。
被告人馬某龍租賃辦公地點,積極宣傳推廣國脈檀香種子相關資料,以種植檀香樹、推銷檀香種子、發行檀香幣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不同金額的檀香種子才能成為會員進行注冊,推薦人根據發展人數和投資金額可獲得不同比例的獎勵,經查,被告人馬佩龍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1000余人,層級達到7層。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馬某龍被抓獲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馬佩龍以種植檀香樹、推銷檀香種子、發行檀香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不同金額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投資的金額為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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