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警惕“糖衣炮彈”下的傳銷致富陷阱!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沈某在朋友陳某的推介下,以投資理財為名加入“家家富”傳銷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沈某通過開設座談會、講座、分享賺錢心得等形式與宋某、李某、余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到廣西南寧市、廣東省新興縣、廣東省中山市等地做宣傳活動來發展下線。要求參加者以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的“家家富”傳銷組織。先后發展層級楊某、伍某、李某、趙某等人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下線,最終發展會員達到五層以上30多人。
郁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以投資理財為名,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的“家家富”傳銷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威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沈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沈某能夠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郁南法院判處被告人沈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生活中的傳銷花樣百出、層出不窮,不論“糖衣炮彈”的傳銷怎么變,自身都要提高警惕與辨別能力。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相信一夜致富的神話,匆誤走捷徑,堅定勤勞致富的理念,不要被金錢蒙蔽了雙眼,以免掉入了傳銷組織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