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大方縣法院審理一起“中國人際網”傳銷案 三名傳銷骨干獲刑
10月1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畢節市大方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中國人際網”(國網)為名,利用互聯網開展傳銷活動。
三名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六千元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期間,林某、袁某、向某懷先后加入“中國人際網”(國網)傳銷組織,積極發展會員加入該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對外宣稱“中國人際網”系國家項目,繳納3900元會費即可加入成為會員,獲得一個GK卡,通過發展下線獲得返利和晉升,傳銷模式為“五級三階制”,即會員、推廣員、培訓員、代理員、代理商五級,五個級別分為三個階段晉升,直推一名會員可以獲得368元的獎勵。林某、袁某、向某懷加入“中國人際網”(國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并將收取的會費逐級上交獲得返利和晉升,三人均已晉升為代理員級別。林某發展下線300余人,袁某發展下線150余人,向某懷發展下線110余人。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林某發展下線的人數僅近百人,公訴機關指控其發展下線的人數不實,被告人林某系從犯,請求對其從寬處理。
被告人袁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袁某雖然進行了宣傳并發展了下線,但其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應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向某懷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向某懷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無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袁某、向某懷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積極參加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其行為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林某發展下線的人數僅近百人,公訴機關指控其發展下線的人數不實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林某、袁某、向某懷的供述及其記錄與其他相關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林某發展下線的人數為300余人,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袁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袁某雖然進行了宣傳并發展了下線,但其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應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向某懷的辯護人所提向某懷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袁某、向某懷加入“中國人際網”(國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并將收取的會費逐級上交獲得返利和晉升,三人均已晉升為代理員級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和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均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結合被告人林某、袁某、向某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