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普頓外匯”特大網絡傳銷案宣判 5人被判刑
9月23日,樂清市公安機關破獲的“普頓外匯”特大網絡傳銷案在樂清市人民法院宣判。鷹鑒獲悉,朱某旭等5名被告人以“普頓外匯”平臺為依托,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先后發展會員超萬人參與其中,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朱某旭在樂清市一出租房內通過授課、面談、轉發與普頓平臺相關文章圖片以及創建普頓微信群等方式組織、宣傳傳銷活動,發展“普頓外匯”平臺下線會員,引誘被告人朱某莉、應某丹、王某克等人作為其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并分別發展下線參與投資。
2019年3月份,朱某旭伙同王某克、朱某莉、林某勇等人創辦溫州匯盈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便發展下線會員。應某丹等人在匯盈公司創辦后,以介紹下線會員到公司接受授課等方式積極發展下線會員。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萬某敏伙同潘某華等人在樂清市虹橋鎮名品廣場店內等處,通過面授、轉發與普頓平臺相關文章、圖片以及創建普頓微信群等方式組織、宣傳傳銷活動,引誘他人作為其下線會員并分別發展下線參與投資。
經查,朱某旭發展下線會員16729人,收取傳銷資金4500萬元以上;萬某敏發展下線會員2815人,收取傳銷資金628萬元以上;朱某莉發展下線會員5155人;王某克發展下線會員674人;應某丹發展下線會員797人。
樂清市法院認為,上述5名被告人以“普頓外匯”平臺為依托,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達到120人以上且層級達到3級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9月23日,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到緩刑3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0萬元到5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