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違規保健品!滕州法院開庭審理三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今日開庭
10月19日,滕州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三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除提起刑事訴訟外,檢察機關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經營位于滕州市荊河路的某保健品店時,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黃金瑪卡”“勃龍偉哥”“金偉哥”“冬蟲夏草”等性保健品。其中,“黃金瑪卡”“冬蟲夏草”兩種保健品銷售金額為150元。經抽樣檢測,“黃金瑪卡”“冬蟲夏草”均含有藥物成分“西地那非”,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孔某某在滕州市北辛街道某保健品店向不特定銷售者銷售“虎王”“腎白金”“金槍不倒”等性保健品,銷售額共計250元。經檢驗,“虎王”“腎白金”等七種性保健品內含有藥物成分“西地那非”,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9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白某某在經營位于滕州市界河鎮某藥店時將其從被告人喬某某處購進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的“蟲草強腎王”等不合格性保健品對外向不特定消費者進行銷售,銷售額共計200元。被告人喬某某在明知白某某是藥店經營者,購進性保健品是為了向不特定消費者售賣的情況下,仍將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的不合格性保健品“蟲草強腎王”向其出售,銷售額200多元。經檢測,“蟲草強腎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同時啟動了公益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違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滕州市主流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對公訴人起訴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表示認可,并當庭認罪認罰。本院將對上述案件擇期宣判。
相關法條、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