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長沙開展“連鎖業”傳銷活動 兩名老總被公訴
11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1040陽光工程”(又名“連鎖業”)為名義,在長沙市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8月起,被告人何某某、俞某某先后來到長沙,加入以“1040陽光工程”(又名“連鎖業”)為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組織收取人民幣3.68萬元至12.92萬元不等的投資款(按份額投資,每份人民幣3800元)獲取加入資格,人員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區多個小區。
經查,該傳銷組織并沒有實際的產品,對外以純資本連鎖經營——投入69800元回報1040萬元為吸引,并積極發展下線(每人最多直接發展3人)進行非法提成獲利,且該組織內部具有嚴格的五級三晉制返利模式(五級:實習業務員1-2份;組長3-9份;主任10-64份;經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進制:份額到達10份以上由業務員晉升主任;份額達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晉升經理;份額達到600份以上由經理晉升老總)。
一、被告人何某某經孫某某(另案處理)介紹,自2016年8月正式加入該傳銷組織以來,按照該組織“五級三晉制”的模式發展下線,2017年9月晉升為“老總”級別,直接發展下線俞某某、段某甲(另案處理),間接發展下線邵某某、張某某、葉某甲、侯某某、王某某、黃某某(均另案處理)等70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幣43萬余元;
二、被告人俞某某經被告人何某某介紹,自2016年9月加入該傳銷組織以來,按照該組織“五級三晉制”的模式發展下線,2018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直接發展下線邵某某、葉某乙,間接發展下線侯某某、王某某等30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幣10萬余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俞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安機關凍結被告人何某某銀行賬戶資金260947元,凍結被告人俞某某銀行賬戶 21983元。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何某某、俞某某組織、領導以“連鎖業經營”為名,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