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合同糾紛案均勝訴,被告張曼如和詩如雅被判返還19萬余元
近日,捉銷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五則與張曼如、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相關的裁判文書。
截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因以上裁判文書中除去被告均為張曼如和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外,其他部分除原告以及原告主張賠償的金額不相同,相關案情均大同小異。故此捉銷師列舉其中之一:《席XX與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張曼如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
截圖自裁判文書網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席隆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詩如雅公司之間的代理銷售關系;2、判令被告詩如雅公司返還原告52000元代理費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張曼如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詩如雅公司、張曼如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在抖音上了解到張曼如,后來加了名為張曼如的微信,張曼如的微信朋友圈有發布“從零基礎零粉絲……短短一個半小時可以賣17萬貨……用時間證明跟著小如(張曼如)沒錯”、“我直播很多手機,是因為我在直播的同時,也會幫我身邊的合伙人帶貨,因為不影響我自己直播,順便給他們直播賣貨去賺錢,賣出去貨賺到的錢都是她們自己……我說過跟著我不會辜負每一個努力的人”、“我們奇奇現在粉絲22萬了,抖音電商賣貨三場直播6萬,現在奇奇是高級代理,所以不需要囤貨,公司幫她發貨,教她出貨……”,這樣的信息在她朋友圈里面數不勝數,其后被告張曼如與原告口頭約定:支付合伙人貨款就能按照合伙人價格拿貨,并且張曼如的團隊會指導視頻拍攝、微信朋友圈打造、增加粉絲流量、讓原告成為第二個網紅張曼如,處于就業迷茫期的原告一下子看到了致富的曙光,之后微信支付了合伙人定金,后來原告到被告詩如雅公司處跟被告詩如雅公司的主管奇奇交談,奇奇讓原告支付合伙人貨款52000元的尾款,就能特例安排原告待在張曼如身邊,到公司發展,遂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共計52000元的合伙人貨款。2020年被告詩如雅公司的主管奇奇通過微信告知原告,原告屬于線上合伙人,只能偶爾來被告詩如雅公司處,不能直接待在張曼如身邊,5月2日,被告詩如雅公司負責運營的工作人員告知原告,因為原告年齡大形象不好的原因,原告不適合在公司發展,被告詩如雅公司主管奇奇通知原告離開公司自行發展,同時被告詩如雅公司還違背約定,沒有按照所謂的“合伙人價格”讓原告拿貨,實際情況是在被告詩如雅公司處拿貨價(有價格表)卻比直播間秒殺價還高。以水乳霜為例,原告拿貨價120元,在直播間秒殺價卻只需要99元,而被告詩如雅公司內部人員拿貨價是55元,拿貨價差距有2倍多,明顯顯失公平,存在欺詐原告的事實,原告之所以會借錢轉賬給張曼如,也都是為了能像被告張曼如在朋友圈所說的那樣,共同致富,照現如今的情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要求解除銷售代理關系,返還52000元的貨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被告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張曼如一直以個人名義收取費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詩如雅公司、張曼如協商退款事宜,被告詩如雅公司、張曼如均不予正面答復,為保障原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21條、第23條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詩如雅公司、張曼如共同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請,請求依法駁回。理由:1、張曼如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是與詩如雅公司建立了銷售買賣關系,張曼如無需對雙方之間的銷售買賣關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原告與詩如雅公司沒有建立書面的銷售合同,但雙方已經確立了雙方之間的銷售關系,現屬于雙方合作期內,原告單方要求解除銷售關系,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依據;3、案涉的52000元屬于貨款,該貨物現在存留在詩如雅公司處,是原告沒有向詩如雅公司發出發貨指令通知,至今貨物還存放在詩如雅公司處,原告沒有解除權利,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被告不存在任何違約的情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本案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被告詩如雅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成立,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張曼如是唯一的股東。2020年6月1日,詩如雅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張曼如等三個自然人。
2.張曼如在網絡平臺直播宣傳詩如雅公司經營的美迪智(MEIDIZHI)牌美容產品。原告席隆波通過網絡平臺認知被告張曼如及其詩如雅公司。席隆波相信張曼如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產品獲得創業成功和財富增長,也希望加入網絡直播銷售行業。席隆波通過張曼如公開宣傳的微信聯系方式建立聯系。雙方又經過溝通和網絡宣傳內容確定大致的合作條件和合作模式如下:詩如雅公司提供三個“加盟”級別給合作者,第一級別為“總代”,加盟者要向詩如雅公司“拿貨3000元”(本院注:即認購3000元的貨品,貨品種類不限,但單價已相對固定,以下“拿貨”的意思相同,只是金額不同),可得待遇是:獲得詩如雅公司傳授的賣貨技巧、銷售的話術、高級重點網絡培訓和引流客源變現;第二級別為“合作伙伴”,加盟者要向詩如雅公司“拿貨10000元”,可得待遇是:總代的待遇、享受10位零售精準人脈、參加網絡線下培訓會和公司高級待遇;第三級別為“合伙人”,加盟者要向詩如雅公司“拿貨52000元”,可得待遇是:享受以上所有福利,且在公司發展,跟隨在張曼如身邊,玩網絡,手把手打造成網紅。另外,“張曼如”在宣傳中還宣稱:加盟者“可隨時升級,選擇的級別越高,拿貨價格越低,級別越高,傳遞的創業經驗知識越多,級別決定你的收獲。”雙方在微信中,詩如雅公司一方出示了“合伙人”的所謂“拿貨”單價表。
3.原告席隆波決定接受“合伙人”級別的條件和待遇,遂于2019年10月25日以微信轉賬方式向“BB1133MM”的微信號(席隆波編輯該微信號為“張曼如助理號”)轉賬3000元,同年10月30日、31日再分別向該微信號轉賬20000元和19000元。幾乎同時,席隆波通過支付寶,于2019年10月30日向“美迪智品牌”的支付寶收款賬號支付兩筆款各5000元。以上款項合計52000元。
4.原告席隆波付款后,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合同。但雙方已明確,席隆波認購的貨品不用自提,由詩如雅公司統一發貨,運費要席隆波負擔。
5.原告席隆波付款后,實際上是沒有提過貨的。席隆波曾到詩如雅公司服務一段時間,主要是從事售后服務,沒有直播銷售涉案的貨品。
6.張曼如繼續進行直播銷售美智迪品牌的貨品,已銷售的貨品沒有席隆波認購的貨品,詩如雅公司的銷售收入沒有向席隆波分配。
7.詩如雅公司在網上銷售的美智迪產品價格有時以“秒殺價”的名義銷售,但次數和貨品沒有限制,名為“秒殺價”實為經常性的銷售價。該價格雖比席隆波認購的貨品價格仍要高,但席隆波認購的貨品價格加上運費后,則比詩如雅公司公開銷售的“秒殺價”還要高,即席隆波認購的貨品價格沒有價格優勢,如要出售,只能降價處理。席隆波等人(同類型的所謂“合伙人”)提出異議,但詩如雅公司不予調整。席隆波等人提出要求退還款項,詩如雅公司不同意。席隆波等人在2020年5月9日向基層司法調解機構投訴,調解機構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
本院認為:
原告席隆波與被告詩如雅公司建立的合同關系,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建立的合同關系,既有培訓、服務的內容又有銷售、代理等內容,是非典型的無名合同。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義務,包括附隨義務。但詩如雅公司在收款后,仍然繼續自行銷售同種貨品,且利用自身優勢把控價格,與原告席隆波等同類的投資者形成不正當的競爭,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席隆波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現原告席隆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還款項,本院予以支持。但考慮雙方建立合同時對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約定不較明確,詩如雅公司主觀違約的惡意不明顯,原告席隆波要求支付款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雙方合同的開始和實際的終止發生在詩如雅公司變更股東登記之前,當時該公司是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但該公司存在利用私人賬號收款,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等情形,且張曼如未提供詩如雅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證據,故此,即使該公司在2020年6月1日后變更為非一人有限公司,張曼如仍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截圖自裁判文書網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席XX與被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建立的合同關系;
二、被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席XX返還52000元;
三、被告張曼如對上述返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席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張曼如連帶負擔。
截圖自裁判文書網
包括席某某在內的五名原告全部勝訴,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和張曼如累計需向五名原告返還192655元。
關于廣州詩如雅化妝品有限公司,捉銷師在收到相關人士舉報后也多次撰文進行過曝光:《律師函“警告”孕婦代理人的張曼如:網紅身份何時成為作惡的資本?》《詩如雅和美迪智,“網紅”張曼如終于變成令人生厭的樣子》,而這五則裁判文書的公布有著深遠的影響:對于詩如雅乃至大多數涉嫌傳銷組織的受害人的合理合法維權行為有著一定的借鑒意義。
對此,捉銷師將持續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