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蕭山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 一名傳銷骨干發展400余人獲刑
12月1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公司形式存在,打著消費返利的旗號,被告人金某強加入該傳銷組織后,在紹興市開展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發展下線會員389個,吸納傳銷資金7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強擔任四川省綿陽市福天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天下公司)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區域代理”期間,伙同他人,以在福天下公司“聯盟商城”平臺消費或交易為名,向平臺支付訂單金額16%管理費獲得加入資格,通過組織授課、宣講等方式發展周培、張某、金某裕、斯某杰等人投資參與該項目,采用“商家”以上層級人員可對下線人員訂單按團隊計酬獲取高額提成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該項目。
被告人金某強伙同他人,利用福天下公司平臺,在紹興市諸暨區域形成以“區域代理-業務員-商家-會員”層級順序為組織結構,可無限制發展下線人員,通過靜態收益(福元贈送)、動態收益(團隊業績計酬)形成上下線推薦關系和多層級計酬關系,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計酬依據的傳銷組織,組織、領導他人通過傳銷活動牟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現查明:被告人金某強以諸暨區域代理角色按其下級全部訂單金額1.5%獲取提成,在整個福天下平臺位于第3層級,發展最大下級層數為8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級賬號累計389個,涉及人員30人以上,在諸暨區域吸納傳銷資金700余萬元;被告人金某強通過其控制的相關賬號,在福天下公司平臺累計充值687413元,提現1724142元,非法獲利20萬余元。
被告人金某強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主要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金某強退繳非法獲利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強結伙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金某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