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20余萬元 發展400余人 通和商城網絡傳銷案一名骨干成員獲刑
1月2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宜賓市筠連縣人民法院審理宜賓市筠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某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被告人顧某勝加入“中國通和商城”網絡傳銷組織,積極發展下線400余人,涉案金額12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
“中國通和商城”名為一購物網站,以銷售日用品為主,實則為以發展會員為目的,獲取返點獎勵進行非法牟利的組織。該商城以電子幣形式進行交易,電子幣與人民幣兌換比例為:1:1,在該商城內購買任何商品均需成為其會員,以現金兌換電子幣,以電子幣進行交易。
要成為其會員最低需交納480元現金或至低消費滿480元后才能成為會員,成為4800元標準的會員可成為經銷商開辦實體店。480元以及4800元的會員原價購買滿所繳額度的產品后,再次購物可終身享受三折優惠。
該商城通過雙軌制獎勵模式鼓勵發展下線會員,發展不同標準的下線會員,每一層級的上線會員均可獲得相應的層獎、碰獎、量獎等獎勵,獎勵一天最高可達一萬余元電子幣。
被告人顧某勝是“中國通和商城”會員,并在江蘇南京“中國通和商城正圣系統”下創立了“正圣鷹雁團隊”,陳某玲成為該團隊顧某勝直接領導的下線人員,湯某增成為陳某玲下線人員。湯某增下線兩個區分別是巫某金和陸某春,其中,陸某春下線是齊某某,齊某某下線是黃某某。熊某經黃某某介紹成為“中國通和商城”的會員,熊某、羅某綱夫婦于2014年3月將“通和商城”引進筠連縣,在推銷產品的同時,積極向購買產品者介紹“通和商城”的會員制度及發展下線會員的返點獎勵制度,引誘參加者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從中牟利。至案發時,熊某、羅某綱共發展了400余名會員。
2014年9月,熊某等人組織人員在筠連縣“蜀亨酒店”召開產品、事業說明會,會上被告人顧某勝與筠連會員分享經驗,鼓舞士氣;2014年冬天,熊某等人組織筠連會員在筠連縣“金緣大酒店”聚會,邀請了陳某玲等人參加,會上,陳某玲向各會員分享并宣傳了產品;2014年年底,陳某玲等人再次受邀來到筠連縣參加團隊聚會;2015年,被告人顧某勝在安徽合肥舉辦“中國通和商城正圣鷹雁”的活動,并將活動內容向筠連團隊的會員進行了傳達。2015年4月,“通和商城”實體店在筠連縣“小廣場”開業,陳某玲與被告人顧某勝再次到筠連縣,顧某勝致詞、陳某玲當場作了產品演示。
至2015年8月,“通和商城”筠連團隊會員人數達400余人,層級關系10余級,涉案金額12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顧某勝與他人共同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非法牟利,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判處。
法院認為
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顧某勝的起訴指控罪名成立。為保護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顧某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