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1500余人涉案4600余萬元 唯寶匯特大網絡傳銷案15骨干被判刑
1月2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李某武、王某珍、郭某鳳等15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河北至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利用“唯寶匯”電子商城,打著“幫扶中國好企業、捧紅民族好品牌”的口號,采取講課、媒體宣傳、開推介會、演講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大肆宣傳,讓參加者以繳納固定門檻費的方式獲得入會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下線人員。
河北至寶網絡傳銷共分為三個階段三種模式。
第一種為珠寶會員計酬返利階段(消費全返類),該模式主要是購買一定數額珠寶首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會員現金。即購買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2000元的珠寶首飾,最終返還會員12000元現金。購買36000元的珠寶首飾,最終返還會員36000元現金。購買120000元的珠寶首飾,最終返還會員240000元現金。此模式未發現明顯的上下級關系。
第二種為“唯寶匯”電子商城計酬返利階段(消費積分類)。該模式根據會員入會繳納金額不同,將會員分五個等級,即普通會員(需繳納3000元)、銀卡會員(需繳納6000元)、金卡會員(需繳納12000元)、鉆卡會員(需繳納36000元)、冠級會員(需繳納72000元)。并按照一人發展二人的排列模式進行左右區排列,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和繳納的金額,在獲得靜態收益的同時,獲得層碰獎、量碰獎、管理獎等動態收益。所有獎金收入,以及所送積分的50%可以提現,也可以用于在“唯寶匯”電子商城購物。所有各項獎金收入,以及所送積分的10%作為公益基金,用于慈善活動。所有各項獎金收入,以及所送積分的40%作為消費積分,專用于在“唯寶匯”電子商城購物。
第三種為“祥云資產包(ACA)”階段。該模式根據會員購買金額的不同,將會員分為五個級別,即銅級會員(需要繳納3250元)、銀級會員(需要繳納6500元)、金級會員(需要繳納19500元)、鉆級會員(需要繳納65000元)、冠級會員(需要繳納195000元),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和繳納的金額,獲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
被告人李某武與韓某娟系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12月份左右,韓某娟經他人介紹后加入“唯寶匯”傳銷組織,后在天津市薊州區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李某武作為韓某娟的直接下線,協助韓某娟處理相關工作并積極發展人員加入。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珍、郭某鳳、周某波、馬某榮、劉某英、姜某才、劉某、宋某剛組建工作室,利用工作室大力宣傳“唯寶匯”入會及獲利模式,引誘他人加入該組織、幫助入會人員注冊交費、購買商品等,所發展人員層級均達三級以上。
其中,在“唯寶匯”計酬返利階段,被告人李某武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15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460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珍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15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4500余萬元;被告人郭某鳳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15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4500余萬元;被告人周某波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11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3400余萬元;被告人馬某榮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7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240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英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4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1300余萬元;被告人姜某才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2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64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2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資傳銷金額累計達590余萬元;被告人宋某剛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13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450余萬元。
被告人李某艷、劉某寧、鄭某英、孔某敏、仇某霞、張某靜于2016年2月至3月期間注冊成為“唯寶匯”會員,大力宣傳“唯寶匯”傳銷模式,并積極發展人員加入,其中劉某寧還任“講師”一職,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所發展人員層級均達三級以上。其中,在“唯寶匯”計酬返利階段,被告人李某艷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2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73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寧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10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280余萬元;被告人鄭某英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8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210余萬元;被告人孔某敏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7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230余萬元;被告人仇某霞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7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25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靜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50余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資金額累計達180余萬元。
被告人李某武、李某艷、劉某寧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被告人郭某鳳、周某波、馬某榮、姜某才、劉某、宋某剛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王某珍、劉某英、鄭某英、孔某敏、仇某霞、張某靜后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李某武、李某艷、郭某鳳、周某波、馬某榮、姜某才、劉某、宋某剛、王某珍、劉某英、鄭某英、孔某敏、仇某霞、張某靜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寧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武、王某珍、郭某鳳等15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既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主觀惡性的程度、認罪悔罪的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李某武、王某珍、郭某鳳等15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