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什么法律法規依據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網友咨詢:
在我國有什么法律法規依據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
韋勇律師解答: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對具體的傳銷行為進行了如下界定:“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上述規定可以概括出三種經典傳銷行為方式,即“拉人頭”、“收取會費”和“團隊計酬”。
韋勇律師補充:
所謂傳銷的小概念,就是在相關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界定的傳銷犯罪行為。相關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主要包括:
(1)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2)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3)2013 年11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