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400多萬元 “鏈城億購”網絡傳銷組織案 一名骨干被判5年
3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被告人加入名為“鏈城億購”網絡傳銷組織,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70多人,涉案金額高達4400多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上旬,被告人倪某在百度貼吧發布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的招商信息,并留下自己的微信號。2018年2月10日,薛某(已判決)通過該微信號加倪某成為微信好友,并向倪某咨詢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的事宜,在微信聊天中,倪某向薛某介紹鏈城億購無人超市運營模式等信息。
2018年2月22日,倪某將以樊某(已訴)注冊的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網上商城會員賬號二維碼通過微信轉發給薛某,薛某掃描倪某提供的該二維碼后,注冊成為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網上商城的會員。
該項目的經營模式是:下載“鏈城億購”APP注冊賬號后,只需要在平臺上投入998元購買一單產品即可成為會員,平臺上的產品價格均為998元的倍數,成為會員后,再進行購買產品就會產生收益,每購買一單產品每天可以產生收益16元,產生的收益在注冊的帳號里,每單產品的16元收益中的70%可以進行提現,另外30%只能作為平臺消費的電子消費券。如果推薦其他人成為會員,所推薦的會員所購買的第一單產品,推薦人每天可獲得收益16元,后續購買產品,推薦人每單可獲得收益3元。
提現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直接在注冊賬號上提現,所提現的資金轉至賬號綁定的銀行卡,第二種是將賬號里的電子消費券轉給報單負責人,報單負責人按比例計算后,將現金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給會員。投資10單產品成為銷售主管,投資20單產品成為銷售經理,投資50單產品成為銷售總監,每個賬號只能投資40單,若要達到高級別就要發展下線或自己注冊多個賬號,若推薦的下線中有6個總監,就能成為榮譽董事,榮譽董事可拿傘下所有投資額的1%作為獎勵。
通過倪某等人的講解,為了獲得最大化的收益,薛某通過百度發布推廣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的信息,并留下其微信號。2018年3月份,王某利(已判決)在百度上搜索鏈城億購無人超市,后掃描薛某提供的二維碼,成為薛某的鏈城億購無人超市項目的傘下會員。蘄春的高某(已判決)掃描王紅利提供的二維碼,注冊成為王某利的鏈城億購無人超市項目傘下會員,并與王某1(已判)、王某2(已判)等人在蘄春縣合股經營,晉級成為榮譽董事。王某1、王某2等人注冊成為會員后,各自吸收人員成為下線。薛某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共7層(含本層),共76人。2018年7月期間,“鏈城億購”平臺已不能進行提現。
另倪某使用自己的手機號A、B注冊成為鏈城億購無人超市網上商城會員,并發展人員成為下線,從中獲取收益。
經鑒定,倪某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共8層(含本層),共77人。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15日倪某及其下線薛某共收取998倍數相關的資金共42,781,616.30元,倪某及其下線薛某、盧某等六人向樊某、鄭某共轉賬44,016,949.87元。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11日倪某的獲利金額為81,788.4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直接或間接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從而牟取非法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且系共同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倪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倪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倪某的違法所得81,788.4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