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就這美”網絡傳銷案 一名骨干被判刑
3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吳忠市同心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被告人金某霞加入“就這美”網絡傳銷平臺,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246個,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金某霞通過吳某珍(已判決)了解到福建省“就這美”網絡平臺的經營模式,并被發展注冊為會員,通過發展下線會員賺取積分,積分可以兌換現金。為了賺取更多積分,金某霞使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注冊會員,并在銀川、吳忠、石嘴山等地不斷發展下線會員賺取積分,陸續直接發展了袁某某、馬某某、楊某等7人加入“就這美”平臺。
截止2017年9月,“就這美”網絡平臺已不能正常運營,造成被告人金某霞及其下線所有人不同程度的損失。經湖南銘鑫司法鑒定所鑒定,金某霞在“就這美”網絡平臺共注冊7個賬號,推薦下線共7層,下線賬號數246個,“注冊金額”為20000,“歷史充值”總數156500,“累計提成”總數87380元。金某霞對于“就這美”平臺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起到了一定的關鍵作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某霞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等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金某霞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金某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