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合法 傳銷組織打著直銷企業名義“李鬼”變“李逵”
眾說周知,直銷與傳銷雖一字之差,其性質卻天差地別。直銷是經商務部批準、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合法的經營活動,傳銷是國家打擊的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非法傳銷組織打著直銷的名義實施詐騙也時有發生。
3月3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天獅直銷公司的旗號,以層獎、碰獎等高額獎勵為誘餌實施傳銷活動,三名被告人系組織、發起、策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為發展人頭 謊稱與直銷企業合作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被告人馬某福供述,被告人左某香、馬某福于2018年10月左某香告訴其(直銷企業)天獅正在發展海外市場,其二人就模仿天獅的海外營銷制度和獎勵模式初步建立了“神一國際系統創新平臺”,后被告人左某香聯系被告人黃某等人一起研究、制定了該平臺銷售模式和獎勵制度等規則。
左某香找了天獅的王某和張某1(天獅集團的副總裁)。后來左某香帶著其去的。當時左某香和張某1談的神一系統的經營模式和獎勵制度。張某1沒有確定是否合作。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該裁判文書中提到,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確定,2018年9、10月左某香和她老公(馬某福)想帶著產品和天獅合作,當時并沒有同意。馬某福沒有介紹神一系統經營模式,說要用其的產品還要掛靠天獅公司,也沒有同意。
2018年12月被告人馬某福委托他人開發了“神一國際系統創新平臺”軟件系統。被告人左某香、馬某福、黃某等人為發展市場,由被告人黃某等人擔任講師,于2019年1月至3月在天津市武清區、贛州市等多地進行宣傳培訓工作。
被告人還供述,(在沒有達成合作的情況下)公司產品有天獅的產品(高鈣沖劑、蟲草菌、甲殼質),還有益康軒的平衡湯、平衡粥、排毒餐、還魂丹。天獅的產品是其從左某香那買的,進貨單價130元以下的產品,其賣1,300元。平衡餐進價是130元,賣價是1,300元,平衡粥進價是65元,賣價是650元,平衡湯進價是32.5元,賣價是325元。
多位證人證言中提到,其在推廣宣傳中,也多次給新人介紹“神一國際系統創新平臺”是天獅直銷公司的。
營銷模式 獎勵制度
據被告人馬某福供述,神一系統的發起人是其和左某香兩個人,黃某是講師,汪某負責市場管理,譚某負責健康管理技術,邢某海負責后勤行政。其幾人制定了營銷模式。其會員級別1,300元(銀卡)、3,900元(金卡)、7,800元(白金卡)、15,600元(鉆卡)這四種。
會員再發展會員可以獲得層獎、量獎和福利獎,一個會員找來新人購買產品成為他的二層人員,兩個二層人員配對成功一層會員可以獲得二層的層獎,獎金是二層人員最低消費的50%,二層人員發展新會員成為三層會員,三層人員配對成功后,一層人員獲得三層人員最低消費的40%作為獎金,以此類推以下可以到無限層,都是提40%。
二層只有兩個會員,這兩個會員及其分別發展的下層為其所屬分區,分為兩個分區,一層會員還可以從分區獲得量獎,銀卡會員的量獎為當日分區業績比較少的銷售總金額的9%,金卡為10%,白金卡為11%,鉆石卡為12%,層獎和量獎日結周發,日封頂值銀卡為1,500元,金卡為4,000元,白金卡為8,000元,鉆石卡為20,000元,獎金可以提現,也可以置換成通證。
區塊鏈通證可以在港交所交易,在“神一系統”平臺內有通證數值TDT,根據“神一系統”的會員在會員網站內獲得的獎勵積分,獎勵積分的50%自動轉換為通證,剩下的50%獎勵積分會員自愿轉為通證,但是所有會員都轉換為通證了,在港交所內通證漲得很快,掙錢就多。
會員購買產品后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銀卡贈送消費業績2倍的積分,金卡獲得3倍積分,白金卡獲得4倍積分,鉆卡獲得5倍積分,積分加現金可以在網上商城購買產品。另外會員也可以通過開授權店獲取推廣費獎勵,授權店也可以向下發展授權店,店級別為投資3萬元是體驗中心,體驗中心發展一級店可以提15%,再向下發展二級店提10%,再向下發展三級店可以提5%,還可以獲得5,000元的消費分紅,會員在這個店報單還可獲得會員消費的3%作為報單店補;6萬元是共享服務站,發展一級店可以提20%,再向下發展二級店提15%,再向下發展三級店可以提10%,還可以獲得10,000元的消費分紅,會員在這個店報單還可獲得會員消費的5%作為報單店補。
每個會員下邊都會分為A、B兩個區域,每個區域下可以同時擺放兩個位置,如果再發展新的會員繼續往下層擺放(介紹人員的下層),比如A發展B、C、D、E,B、C、D、E分為兩個區域,A再發展F,F擺放在B、C、D、E任意下邊的一個位置,以此無限擺放下去,之后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獎勵。每一層會員都會提下一層會員的錢。
經審理查明,(該組織)以層獎、碰獎等高額獎勵為誘餌,引誘他人繳納1300元、3900元、7800元或15600元購買成本與價格嚴重背離的產品,獲得銀卡、金卡、白金卡或鉆卡等會員,從而獲得發展會員和返利資格,以會員再發展會員的人數作為返利依據,誘使會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將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金字塔式層級關系。
發展會員209人 涉案資金368萬余元
經北京市通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該系統會員人數209人,共計發展20層,累計收益3686800元。
被告人左某香、馬某福、黃某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馬某福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違法所得人民幣8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某香、馬某福、黃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成為會員的資格,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個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左某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馬某福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