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資金500多萬元 “民間互助理財”傳銷組織一名傳銷頭目被公訴
5月1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網某蘭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蘭經人介紹加入參加了“民間互助理財”項目。該組織沒有具體投資項目或者產品,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的資格。
該項目有“大盤”、“小盤”,大盤分為C2層、C1層、B層、A層、發展層,共五個層級,是一管三的模式,C2處于整個系統最頂端,被稱為“大家長”,C2管理三個C1,C1被稱為“小家長”,每個C1管理三個B,每個B對應三個A(每個C1下對應9個A),每個A對應發展層的三個人(C1下對應的發展層總共27人),發展層達到27人后,發展層整體晉級為A,A晉級為B,B晉級為C1,C1晉級為C2,C2出局,一個系統裂變成三個。
發展層進入一個人,需繳納16.5萬元,則他所對應的A崗位有1萬元的崗位工資,與A對應的B崗位有1.5萬崗位工資,與B對應的C1崗位有3.5萬崗位工資,C2有7.5萬崗位工資,推薦人有推薦獎3萬元。
小盤和大盤運營模式一樣,每個加入的人需交4.98萬元,A崗位獲得0.3萬元崗位工資,B崗位獲得0.5萬元崗位工資,C1崗位獲得1萬元,C2崗位獲得2萬元,推薦獎5800元,給新人返還6000元。
小盤剛開始是一管三模式,后變成一管二模式,一管三模式分為六層(C3、C2、C1、B、A、發展層六層),C3下邊對應的是三個C2層,C2層下邊對應3個C1層,C1層下邊對應3個B層,B層下邊對應3個A,每個A下邊對應發展層的三個人,發展層達到27人后,整體晉級,每發展一人交49800元,發展層獲得崗位工資6000元(分三個月領,每月2000元),A崗獲得3000元崗位工資,B崗5000元,C1、C2、C3各10000元,推薦獎5800元。
一管二模式分為六層,C3下邊對應兩個C2,C2下邊對應兩個C1,C1下邊對應兩個B,B下邊對應兩個A,A下邊對應兩個發展層,發展層滿8人,整體晉級,發展層每進一個新人,A崗獲得6000元工資,B崗獲得8000元工資,C1、C2、C3各10000元,推薦獎5800元。
被告人王某蘭在“民間互助理財”中,擔任大盤C2崗位,小盤C2崗位。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20人以上且層級達5級,其以“保本、有豐厚回報、這個行業是國家支持”為幌子,讓報案人去西安聽課,誘騙報案人投資該項目,并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中非法獲利,其在組織傳銷組織中負責接待新人、租房、收錢、發崗位工資、講課的工作,其直接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5555400元,在傳銷活動中獲利1905000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蘭在加入傳銷組織后,參與宣傳、管理,下線人數達120人以上,層級達5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