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行原始股、積分購物為由開展傳銷活動 五名傳銷骨干被公訴
6月2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張某某、王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1月15日以來,王某乙(另案處理)等人設立廣西某有限公司,以該公司與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發行原始股、積分購物,推行“物+股”理念為由,要求參加者以投資入股6000元為最低標準,按照繳費數額設置普通會員、經紀人、初級代理商、中級代理商、高級代理商五個級別會員,通過設立推薦獎、管理獎、團隊獎、報單獎等返利方式,以獲取所謂“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等名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大肆開展傳銷活動,涉及傳銷人員三千余人,傳銷資金數額1.27億余元。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經他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注冊成為高級代理商會員。李某甲發展被告人李某乙注冊成為高級代理商會員,李某乙發展被告人張某某注冊成為高級代理商會員,張某某發展王某某注冊成為高級代理商會員。四人在濟南市區設立辦公室,以口口相傳、微信群等方式對外宣傳,并協助王某乙等人在濟南召開推介會,積極發展他人參與傳銷活動。
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共計130人,層級9級,傳銷資金數額4687639元;被告人李某乙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共計117人,層級8級,傳銷資金數額4381449元;被告人張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96人,層級7級,傳銷資金數額3758424元;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60人,層級5級,傳銷資金數額1762088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獲歸案。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歸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被抓獲歸案。到案后,李某甲、李某乙、張某某、王某某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張某某、王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加入傳銷組織,并參與組織、領導以投資入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且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張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