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一微商被罰30萬 因為這個原因……
“微商”、“代購”
這兩個詞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你是不是覺得做微商和代購
就是在朋友圈發發廣告
誰都能做?
那你就大錯特錯了!
@愛在朋友圈發廣告的朋友們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
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
胡亂發廣告,很有可能....
面臨處罰
先來看一個案例
浦江一微商因虛假宣傳被罰30萬!
浦江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金牌團隊”微信公眾號的運營主體浦江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眾號宣傳“**植物精油”適應患有頸椎病、肩周炎、乳腺增生、宮寒等病癥的人群,還稱“見效快,療效久”,更有“一瓶20+種功效 為你解決身體煩惱的功效”等夸張用語。另一款“**營養代餐餅干”,則宣稱具有減脂減肥及預防糖尿病、脂肪肝、心臟病、卵巢囊腫、乳腺癌、子宮內膜癌等疾病功效,還有相關使用前后配圖、用戶評價信息。
經查,上述精油屬于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代餐餅干屬于普通預包裝食品,并無特別功效。
該公司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屬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浦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 萬元。
重申!
“微商”有一個專業名詞稱呼叫
“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
微商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
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履行相關法律責任
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微商的法律責任。
#01
微商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上的代購
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
在直播平臺中賣東西的博主
都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
#02
微商應按法律規定辦理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通俗點說,微商應當辦理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若有從事食品、藥品等經營活動的,也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如《食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網絡銷售藥品需要有線下經營主體,沒有線下藥品經營企業或藥品批發企業就不能通過網絡銷售藥品,進口藥品要有國家審批文件、中文標簽、檢測報告等文件)等。
#03
微商應對經營的產品質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也就是說,銷售的產品的包裝、安全性均應當有保障,禁止經營“三無”產品、侵權產品、無合法來源產品、過期產品、不合格產品等。比如,朋友圈常見的進口化妝品,若無中文標簽不得銷售。對于藥品、醫療器械,則要求更嚴,需要有檢測報告、產品備案證等。
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食品安全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04
切記不能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注意注意!
發布虛假廣告的,除了承擔行政責任之外,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總結一句話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微商也要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