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同仁堂”再起訴訟,“老字號”商標該如何保護?
近日,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同仁堂集團”)和天津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同仁堂”)商標侵權糾紛引發關注。
8月13日,同仁堂集團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一份聲明,指出天津同仁堂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與同仁堂集團“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侵權標識,并通過企業名稱文字突出使用、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等。
聲明中,同仁堂集團強調,自己是“同仁堂”字號的唯一合法承繼者,也是“同仁堂”商標的唯一合法持有人。天津同仁堂與同仁堂集團不具有同源關系,不是同仁堂集團的子企業或分支機構,也不具有任何關聯關系。
據悉,同仁堂集團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同仁堂集團的聲明,天津同仁堂未直接回應。不過,耐人尋味的是,就在同一天,天津同仁堂官方公眾號“津同仁”發布了一則《天津市公安局、市工商聯“企業服務日”為老字號和諧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文章,其中多次提到天津同仁堂為“中華老字號”,看似有種“清者自清”暗自較勁的感覺。
有聲音認為,同仁堂集團發出聲明的時間恰好是天津同仁堂謀求在創業板上市的關鍵時期。該上市流程目前已進入問詢環節,這也是天津同仁堂繼2018年后第二次沖刺IPO。同仁堂集團此時提起訴訟,對天津同仁堂上市進程可能會造成影響。
針對該事件,有媒體致電聯系了當事雙方,但天津同仁堂電話始終無人接聽。同仁堂集團相關負責人也未作出回應。
兩家歷史上就曾打過商標侵權官司
和很多老字號引發商標糾紛的原因一樣,兩個同仁堂的糾纏也屬于“歷史遺留問題”。
同仁堂集團官網信息顯示,1669年(清康熙八年),樂顯揚在北京創辦同仁堂藥室,標志著同仁堂品牌創立。1702年(清康熙四十一年),樂顯揚之子樂鳳鳴在北京前門外大柵欄開設同仁堂藥鋪。1723年(清雍正元年),同仁堂開始為清宮供御藥,歷經8代皇帝,長達188年。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同仁堂獲得了新生。
1949年以前,根據公開資料,同仁堂的發展歷經諸多坎坷,甚至一度資不抵債。無奈下,藥鋪由樂家姻親張家出面接辦,形成了“樂家鋪東,張家藥商”的局面。此后,同仁堂又歷經對外招股、收回自營,這期間,樂家女婿張益堂參股又撤股,后又在天津另立“張家老藥鋪”。
北京同仁堂和天津同仁堂的第一次官司出現在1852年。當時張益堂未經樂家允許將張家老藥鋪更名為天津同仁堂,遭到北京同仁堂起訴,敗訴后天津同仁堂不得再使用北京同仁堂商標并售賣北京同仁堂藥品。天津同仁堂此后更名天津同仁堂和記。
1989年,“同仁堂”商標成為中國“首批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國際商標。2006年,商務部認定同仁堂集團為首批“中華老字號”。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商務部授予全國首批“中華老字號”企業。
到底有多少個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中華同仁堂……消費者對百年老號“同仁堂”的信任,讓別有用心之人覓得商機。
記者查詢天眼查發現,天津同仁堂早在多年前就開始嘗試注冊屬于自己的“同仁堂”商標。不過,天津同仁堂所申請的“天津同仁”“天津同仁堂”等商標目前均處于無效狀態。只有“津同仁”為已注冊商品,天津同仁堂新三版就計劃以“津同仁”的名義上市。
盡管同名商標沒能經得住審核,但天津同仁堂堅持自己“老字號”的地位。天津同仁堂對老字號的解釋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太陽)是2006年商務部認定的第一批“中華老字號”。
然而存在糾紛的“同仁堂”遠不止北京和天津。
早在2015年,北京同仁堂訴中華同仁堂一案的判決結果為中華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消除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北京同仁堂公司造成的影響,賠償北京同仁堂公司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該訴訟案件起因為,中華同仁堂在其店鋪牌匾、裝飾、贈品外包裝、名片、宣傳冊及網站上,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樣的行為。
另外,在一家投資者互動平臺上,有用戶向北京同仁堂提問,該公司與“南京同仁堂”的關系。該公司回復稱,“本公司和南京同仁堂沒有任何關系。”
一般有兩種侵權責任需要認定
此次,北京同仁堂再訴天津同仁堂,系典型的老字號與注冊商標相沖突的案例,又因涉及歷史淵源問題,在處理這類權利沖突的案件時,應遵循尊重歷史、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等原則。
字號與注冊商標產生權利沖突,可能會有以下兩種侵權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企業名稱中未突出使用其字號,但企業在正常使用行為過程中誤導公眾,導致消費者混淆或進行了虛假宣傳的,則依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所謂“突出使用”,是指企業在使用其企業名稱時,有意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獨立出來,通過放大字體、改變顏色或變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標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其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強調,是因為企業在以長期獨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號時,該字號發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指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從而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倘若企業明知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同時又導致消費者混淆的話,則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
需要注意的是,將企業字號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會構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則并不會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沖突,突出使用的該字號甚至還可以構成未注冊商標。
目前,京津同仁堂訴訟尚未進入庭審階段,相關材料也未對外公開,假設公開可供查詢的資料皆為真實,則針對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標侵權的問題上,法院應著重考量天津同仁堂這一字號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誠實信用。
鑒于涉案主體對商標和字號的權屬,在歷史上就進行了一定的權利劃分,那么雙方在各自的使用過程中,都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遵守各自的權利邊界。
假設天津同仁堂在后續的使用過程中,在市場上積累了相當的知名度,其聲譽足以高到可以將其與北京同仁堂區分的程度,則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號,甚至突出使用其字號,并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從而也就不構成商標侵權,其繼續使用“天津同仁堂”這個未注冊商標,也并不會損害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利益。
只不過,天津同仁堂只能將字號作為未注冊商標進行使用,倘使將其字號注冊為商標,則會與北京同仁堂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就會面臨被異議或無效之虞,更遑論會有侵權的風險。
來源:商業那點事兒、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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