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略財務培訓因廣告違法遭上海市場監管處罰12萬元
中國網財經8月25日訊(記者 鐘文鑫)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近日,鉑略企業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因存在教育培訓廣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罰款人民幣12萬元。
截圖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文號為滬市監總處〔2021〕32202100017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1月28日起,在當事人官網、微信公眾號以及自有的APP上使用“2021 中級會計職稱考前培訓 一年過3科”進行廣告宣傳;在上述官網、微信公眾號、APP的頁面上有“楊XX博士 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實務》命題專家”、“王XX教授 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財務管理》命題專家、命題組組長”等廣告宣傳;在上述微信公眾號的頁面上有“往期學員好評如潮”以及“六套押題卷:考點命中率90%+”的廣告宣傳。
再查,上述廣告內容均為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和上傳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自行運營和管理上述網站、微信公眾號及APP,為銷售自有培訓課程自行設計、制作和上傳發布上述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規定,當事人是上述廣告的廣告主。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2021 中級會計職稱考前培訓 一年過3科”的廣告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之規定;當事人“楊XX博士 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實務》命題專家”、“王XX教授 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財務管理》命題專家、命題組組長”等廣告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之規定;當事人“往期學員好評如潮”以及 “六套押題卷:考點命中率90%+”的廣告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對于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的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對于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的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綜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
天眼查顯示,鉑略企業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冊資本1841.56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大股東為邰杉(持股比例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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