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兩長”同庭審理“數字貨幣刷單”傳銷案
8月3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汪某某、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歐陽水根擔任該案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桐城市人民法院院長楊玲擔任審判長審理該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吳某甲經他人介紹開始參與名為“數字貨幣刷單”的“虛擬投資”項目。該項目對外宣傳通過下載“AR ”、“MARK”等軟件低買高賣“數字貨幣”獲利,實際獲利方式為不斷發展下線,拉攏新成員參與,以參與人數和會費繳納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數字貨幣刷單”項目逐漸形成了以創始人、常務理事、理事到群主、社員的傳銷組織內部層級。
2019年8月份左右,吳某甲將此傳銷項目推薦給被告人吳某乙,吳某乙返回桐城地區后進行宣傳、推廣,直接發展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參與。案發前,吳某乙已達到常務理事級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達660人,下級理事多達18人;汪某某案發前已達到理事級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達189人;李某某案發前已達到理事級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達170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四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建議對四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2020年10月17日,該“數字貨幣刷單”平臺突然關閉,致使參與投資該項目的人員發現自己被騙遂集中報案至公安機關。此外,受疫情防控的影響,除吳某甲在做好防疫措施情況下提到法庭審理外,其余三名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隔空”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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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整個庭審持續了一天。考慮到案情、復雜,合議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