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烏一虛擬數字貨幣傳銷案宣判 7名傳銷骨干被判刑
入群只需把錢交
一拉人頭就有錢
拉人越多賺越多
發(fā)家致富不是夢
以上這些口號
其實都是傳銷組織的慣用洗腦伎倆!
信不得!
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19年間,江蘇省蘇州市出現(xiàn)“馬克(MARK)交易所”,以炒作虛擬幣幣值,充值數萬元不等作為參加投資門檻,在“馬克(MARK)交易所”進行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每次可獲利人民幣300元至400元不等,并設立等級提成制度,引誘參加者加入及發(fā)展下線。
吳某梅、吳某云、陳某紅、潘某梅、潘某、陳某、謝某萍先后加入傳入尋烏縣的以網絡上炒作虛擬數字貨幣幣值交易組織,同時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發(fā)展人員投入成為下線,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設立從低到高為群員、群主、理事和常務理事等層級開展傳銷活動,按照拉人投入資金的比例計酬返利。
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7日,吳某梅、吳某云、陳某紅、潘某梅、潘某、陳某、謝某萍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判決
被告人吳某梅、吳某云、陳某紅、潘某梅、潘某、陳某、謝某萍以加入“馬克(MARK)交易所”虛擬貨幣引流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投入資金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及投入資金作為計酬返利的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吳某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被告人陳某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被告人潘某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潘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謝某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