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違法被罰 銷售食品未標注不適宜人群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安永(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合計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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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122021004366號)顯示,經查明,2020年08月,當事人與上海玥啟貿易商行(委托方,以下簡稱“上海玥啟”)簽訂總經銷協議經銷多款預包裝食品及日用百貨等商品。其中,以下三款商品(Viiva植物蛋白固體飲料(香草味)、Viiva植物蛋白固體飲料(可可味)、Viiva復合水果固體飲料(以下簡稱“涉案商品”))外包裝上均標有“【總經銷】安永(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意事項】嬰幼兒不宜食用;”等字樣。另外,涉案商品外包裝配料中均含有“黑果腺肋花楸果纖維粉”成份,外包裝標簽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孕婦及哺乳期婦女)。
上述涉案商品系委托方上海玥啟委托擁有生產資質的青島康邁臣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商,以下簡稱“青島康邁臣”)生產,其外包裝標簽由青島康邁臣設計制作。同時,商品有檢測報告。2021年06月,青島康邁臣已對問題標簽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07月取得了標簽審核報告。截至目前,可查證的當事人采購和銷售的涉案產品有Viiva植物蛋白固體飲料(香草味)和植物蛋白固體飲料(可可味)均為9盒。上述商品貨值為3654元,違法所得為522元。另外,案發后,當事人對涉案商品啟動了召回程序。
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號)》規定,添加使用“黑果腺肋花楸果”標簽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嬰幼兒、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
當事人銷售上述標簽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貳拾貳(522)元;2、罰款(人民幣)貳(2)萬元。上述兩項合計:罰沒款(人民幣)貳萬零伍佰貳拾貳(20522)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安永(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6日。安永(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5日,注冊資本10600萬港元。該公司為安永國際亞洲有限公司NU LIFE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全資子公司。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