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利用虛擬貨幣實施傳銷犯罪案件
5月17日,平果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以“虛擬貨幣”為名義的組織、領導傳銷案件。部分被告人家屬、公安局民警共計20余人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文某彬相繼注冊成立昆明大棒客科技有限公司、鏈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大棒客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彬系上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松、被告人王某新系重慶大棒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
被告人文某彬組織被告人王某松、被告人王某新等人開發、運行CoinBank、Pockchains平臺,并在上述兩個平合內分別發行沒有價值支撐的CBT幣、BBC幣,通過召開現場推廣會、建立微信宣傳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 CBT幣、BBC 幣有巨大的升值空間,以高收益為誘餌,以投資CBT幣、BBC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使用USDT、EHT、BTC等主流虛擬幣投資CoinBank、Pockchains平臺發行的基金或通過平臺的線上、線下活動獲得加入資格,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設置多個不同名稱的獎金收益,從中非法獲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某彬、王某松、王某新組織、領導以投資CBT幣、BBC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入一定數量USDT、EHT、BTC等主流虛擬幣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當庭出示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并發表了各自意見。三名被告人對被指控組織、領導傳銷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最后陳述。
案件將擇期宣判。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傳銷的方式方法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創新”,虛擬貨幣傳銷犯罪因其不受地域限制、資金流大、傳播發展快等特點,讓很多人防不勝防。廣大群眾要提高風險防控意識,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益而忽略了高風險,給自己和他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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