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OR從重?直銷傳銷監管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出臺
10月10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全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制度新聞發布會。本次發布會就市場監管部門在具體執法中,如何依法、合理作出處罰決定,以及浙江在構建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方面的探索等問題做出了詳細說明。
據悉,為助力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有效提升執法公正性,進一步解決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重點領域部分行政處罰事項從輕從重裁量基準》(以下簡稱《重點領域基準》)已于10月1日起生效,這標志著浙江通過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四個階次全面構建起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體系,進一步推動提升執法公正性,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據介紹,《管理辦法》共26條,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鏈條、全方位、全過程規定,涵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則、制度要求、制定主體、職責權限、技術要求、形式程序、規范適用、動態調整、監督管理等內容。《重點領域基準》涵蓋產品質量監管、反不正當競爭(傳銷、直銷)、食品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知識產權保護五個領域共100項重點行政處罰事項,針對每個事項明確處罰依據、裁量階次、考量因素等內容。其中,考量因素又分為從輕處罰考量因素和從重處罰考量因素。其中,在“反不正當競爭(直銷、傳銷)監管領域”方面,以17種違規行為分別做出了從輕、從重處罰的裁量基準。據了解,早在2019年,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聯合省司法廳,在全國率先探索開展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對67項違法行為實行附條件免罰。2022年,該局又出臺《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兩張清單。今年初,浙江聯合上海、江蘇和安徽三地出臺《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在更大范圍統一執法尺度,惠及市場主體。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稽查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裁量基準相關制度的出臺,將有利于精準聚焦一批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典型案例,在執法中融入普法,在震懾違法行為的同時,幫助企業不斷提升守法意識,依法規范經營。據悉,從去年輕違免罰輕罰實施以來至今年8月,浙江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辦理免罰減輕處罰案件1萬余件,減免金額超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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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1:《反不正當競爭(直銷、傳銷)監管領域17種違規行為》一、經營者實施混淆,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行為;二、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三、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四、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
六、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七、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八、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行為;
九、參加《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十、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十一、組織策劃《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十二、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直銷活動行為;
十四、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十六、直銷企業違法不支付直銷員報酬、不建立和執行退換貨制度;
十七、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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