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平臺集資詐騙案致虧損6.29億元,主犯獲利2.26億余元,四被告獲刑
無中生有的虛擬幣, GBC平臺集資詐騙案致虧損6.29億元!
案例
2018年3月,周某、童某、吳某等人委托成都星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計GBC平臺軟件電腦客戶端和手機APP,并制作虛假宣傳資料。周某、童某、吳某謊稱GBC幣、財富幣是區塊鏈虛擬貨幣,具有巨大升值空間,在鄭州市金水區等地,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層層發展下線,欺騙會員購買。
2018年6月10日,周某、童某、劉某等人在浙江省桐鄉市振石大酒店召開GBC全國推廣會,公開宣傳GBC公司總部在英國,是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資項目。
同年7月20日前后,GBC平臺資金鏈斷裂出現部分會員無法提現后,周某謊稱英國總公司服務器受到黑客攻擊,誘騙會員繼續買入。三天后,周某、童某指使成都星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軟件下線并刪除數據。周某、劉某通過收集的大量他人銀行卡,以POS機套現、銀行提現等方式轉移和非法占有GBC會員資金。
至案發,“GBC”平臺發展會員47層,涉及會員賬號59548個,進出資金34.08億元,其中虧損會員賬號40480個,虧損6.29億元。主犯通過GBC平臺集資詐騙獲利2.26億余元。
經查,GBC幣、財富幣系周某、童某建立的GBC平臺系統憑空生成的數字符號,沒有任何經濟價值。周某、劉某等人以傳銷形式將GBC幣、財富幣出售給投資者,以后者投資的資金支付前者投資用戶需要的提現資金,并無實際經營。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童某、吳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吳某、劉某作用相對較小,周某、童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四名被告人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小貼士
本案中,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GBC”平臺為依托,公開向不特定人進行虛假宣傳,以不同投資額對應不同收益率為誘餌,按照傳銷組織的架構發展人員,周某等人的行為屬于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同時構成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大家務必警惕以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噱頭的投資項目,切勿輕信高收益承諾。
整理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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