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萊雅”商標侵權案入選省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4月2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藍皮書。藍皮書公布了2010年江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L'OREAL"、"歐萊雅"商標侵權案入選省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萊雅公司于1963年3月1日在法國登記設立,自成立時即以“L'OREAL”為企業字號,中文譯名為萊雅公司或歐萊雅公司。主要從事化妝品和衛生用品、染發劑的生產;各種家庭維護保養用品的生產和銷售等,其在中國先后注冊了“L'OREAL”、“萊雅”、“L'OREAL歐萊雅”及“歐萊雅”商標。
萊雅公司起訴稱,我公司在國際分類第3類化妝品上注冊了“L'OR AL”、“萊雅”“L'OREAL歐萊雅”、“L'OR AL歐萊雅”、“歐萊雅”等系列商標。“歐萊雅/ L'OREAL”系列商標已被列入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2000年6月頒布的《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指定商品為“化妝品、護膚用品”,2006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歐萊雅/ L'OREAL”系列商標在中國的主要城市幾乎達到家喻戶曉的程度,為大眾所青睞。在廣大消費者的心里,“歐萊雅/ L'OREAL”、“萊雅”商標已經成為我公司的代名詞。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我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且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蓮妮公司)、杭州歐萊雅化妝品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歐萊雅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與我公司注冊商標“歐萊雅”相同文字的企業字號,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產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萊雅公司享有“L'OREAL”、“萊雅”、“歐萊雅”的字號專屬權,且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已為公眾所熟知;上海美蓮妮公司、杭州歐萊雅公司在產品上使用的“L'OIYIR”商標在字母數量、部分字母排序、書寫方式以及讀音上與L'OREAL”近似,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法國歐萊雅,且被告產品“萊雅麗晶”中的“萊雅”與“麗晶”之間的距離大于“萊”和“雅”、“麗”和“晶”之間的距離,也會使人誤認為該產品系“萊雅”的“麗晶”系列。因此,“L'OIYIR”構成商標侵權;且“歐萊雅”商標注冊在先,明知此事實,杭州歐萊雅公司還使用“歐萊雅”作為企業名稱,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該案的審結也給一些商家敲響了警鐘,商標作為人類智力成果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不得在商品中隨意使用,如確有使用意向的,必須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在取得授權后方可進行商業使用。如果為了片面地追求自身利益,故意“傍名牌”、“搭便車”,在經營中將有可能面臨更多的訴訟,不但會牽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財力,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冒險的投機行為代價慘重。